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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18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法治邵阳建设。”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适应改革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务实管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联合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展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法规草案修改和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在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区、县(市)”改为“县(市、区)”。

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等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支持。”

十四、删除第四十七条。

十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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